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规定:处正职、县正职;调研员:7至10级。
2、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、编制限额、职位等设置。
3、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。
4、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。
5、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:国家级正职、国家级副职、省部级正职、省部级副职、厅局级正职、厅局级副职、县处级正职、县处级副职、乡科级正职、乡科级副职。
6、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、有关法律法规、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。
7、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。
8、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:巡视员、副巡视员、调研员、副调研员、主任科员、副主任科员、科员、办事员。
9、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。
10、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:
(1)国家级正职:一级;
(2)国家级副职:四级至二级;
(3)省部级正职:八级至四级;
(4)省部级副职:十级至六级;
(5)厅局级正职:十三级至八级;
(6)厅局级副职:十五级至十级;
(7)县处级正职:十八级至十二级;
(8)县处级副职:二十级至十四级;
(9)乡科级正职:二十二级至十六级;
(10)乡科级副职:二十四级至十七级。
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、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;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。
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:
(11)巡视员:十三级至八级;
(12)副巡视员:十五级至十级;
(13)调研员:十八级至十二级;
(14)副调研员:二十级至十四级;
(15)主任科员:二十二级至十六级;
(16)副主任科员:二十四级至十七级;